“本来已经离婚,财产也已经分割清楚,现在他反悔了,占着全部的房子,给我的生活造成了很大的不便,我请求法院确认分割财产有效,西院的平房五间归我所有”,“对事实没有什么争议,但房子是以我为主盖的,现在房子由我占着也是事实,但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近日,原是夫妻的李翠花与丈夫张永又对簿公堂,要求确认离婚时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的协议有效,确认应该属于自己的房屋的产权。 李翠花与张永在1990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居住在张永父母建的三间北房里,2001年双方在老宅院的基础上又新建了十间房屋,并把老宅院分成东西二院,西院是新房五间,东院是新房和旧房共十间。2006年夫妻双方因种种原因,双方在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离婚登记时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进行了约定,其中约定东院老房五间和新房五间归张永所有,西院五间新房归李翠花所有。离婚后,双方各自居住在自己的房屋内,但是张永对财产分割反悔,对分割给李翠花的五间房中的四间一直占用,给李翠花的生活造成极大的不便,经过多方调解也不见效。2007年初,李翠花起诉到房山法院,请求判令西院的平房五间归自己所有,东院平房十间归被告张永所有。
在法庭上,双方当事人及各自委托的律师展开了辩论,李翠花认为共同财产分割有效,应当确认,张永则认为自己对房屋建设出了大部分的财力,应当多分,不同意原来的分割协议。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经过询问,案件已经没有有调解的可能。
经过审理后法院认为,旧房五间是张永婚前财产,应为张用所有,其余使间房屋为李翠花与张永婚后共同所建,应视为双方共同财产。双方在自愿离婚时对房屋分割进行了约定,是双方的自愿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该协议应为有效。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应当支持。据此判决东院平房十间归张永所有,西院平房五间归李翠花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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