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兴法院审结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判决被告俞某与其母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000年9月,林某与俞某登记结婚。2005年3月,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林某发现其与俞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在2005年2月转移给俞某的母亲曹某。林某认为俞某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故要求法院确认该房屋转让协议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林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房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俞某在林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该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曹某的行为侵犯了林某的合法权益,俞某无权处分该房屋,其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行为应认定无效;曹某为俞某的母亲,其应当知道所取得的房屋为林某和俞某夫妻共同财产,其取得该房屋不属于善意取得。(编辑:刘艺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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