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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分割他人财产 判决原离婚协议书无效

发表时间:2008-09-14 21:57:03 来源: 作者:


    日前,平谷法院审结一起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对共同房产的处分无效的案件,判决民政局作出的小李与小姜离婚协议书中对位于上纸寨大街南巷63号前院房产的处分无效;该房产前院平房归被告小姜所有,小姜给付原告老李和老周财产折款3.2万元;给付小李财产折款2.6万元;家庭共同债务向小李之姐的借款1万元,由小李负责偿还;向老姜的借款1.6万元和向小姜之姐的借款1万元由小姜偿还。

    原告老李、老周诉称,我二人系夫妻,小李是我夫妻所生之子。2007年3月,小李和小姜协议离婚时,将家庭共有财产位于上纸寨大街南巷63号前院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故起诉要求确认小李和小姜在离婚协议中对该房产的处分无效;该前院房产价值10万元,要求确认该房产归二原告所有,二原告支付二被告财产折款5万元。

    被告小李辩称,我对二原告陈述的事实无异议,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小姜辩称,二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该房前院是我夫妻出资购买的材料并雇人进行施工的,属于我和小李的夫妻共同财产,小李在协议离婚时已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我,我是该房产的所有权人,故不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房产属家庭共有财产,小李与小姜在协议离婚时,未经老李和老周同意,擅自处分家庭共有财产的行为是错误的,应予批评。认定小李与小姜在协议离婚中对上纸寨大街南巷63号前院平房的处分无效。考虑到小姜离婚后无固定住处,且小姜与小李所生之女随小姜生活,法院确认该房产归小姜所有,小姜依法给付老李、老周和小李相应的财产折款。因建房所负债务,属家庭共同债务,应由老李、老周、小李和小姜平均分担。鉴于老李和老周年事已高,偿还大额债务确有困难,故对其二人应偿还的债务份额从应分得的财产折款中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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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艺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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