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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虽已离婚 债权仍要分清

发表时间:2008-09-14 21:56:31 来源: 作者:


    岚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某支付前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权现金4000元。

    据查明,2003年,被告王某承包了日照市岚山区某居委居民楼粉刷外墙漆工程,工程总价款约110500元。工程结束后,被告王某陆续到该居委支取工程款共计102500元。

    2004年9月14日,原、被告经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后,2006年被告王某又先后到该居委支取工程款8000元,至此,全部工程款基本支取完毕。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被告王某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揽外墙漆工程并且施工完毕,因该工程所得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主张依法分割被告离婚后支取的工程款,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判令,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现金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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