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雇人取走妻子名下存款是否家务事?6月23日下午3时,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案件进行审理,一审认定该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1997年12月25日,34岁的江苏省东海县人陈某与云南省富源县女青年小万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并于1999年生育一子小新。2005年7月31日,夫妻双方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一气之下的小万将夫妻共同存款17.5万元提出,带着5岁的儿子小新回到老家富源县后所镇。随后,陈某赶到富源。同年9月26日,经后所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小万带回存款中的14万元由双方平均分配,余下的3.5万元为儿子小新的抚养费,由小万代管。
同年11月26日,陈某伙同江苏省新浦县一个叫殷某的女青年,用假的小万的身份证到富源县农业银行将小万的存款10万元办理了挂失手续。同年12月3日,陈某与殷某到银行取走了全部挂失款,陈某取出其中现金2000元为殷某“佣金”,其余款转出。同月12日,小万发现自己的三笔存款全部被盗取,于当天下午报案。同月22日,云南民警在江苏警方的配合下,于东海县火车站附近抓获陈某。
法庭审理中,陈某以支取合法夫妻的共同血汗钱,属于家务事为由提出辩护。
富源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认为,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属于小万所有的涉案款存入银行后,在所有人小万没有支取前,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满真相的方法,伙同他人使用虚假身份证挂失并转走涉案款,公诉机关指控诈骗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陈某与小万的婚姻关系至今依然未解除等情节,法庭作出前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