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一对年轻的夫妇,在相识、恋爱期间,男方向女方借款并立下字据。双方离婚后,女方查找到当时男方留给的字据要求男方归还所借的钱款3万元,而男方以超过诉讼时效提出辩解。3月21日上午,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字据中的“何时要何时还”为据,终审改判支持女方的诉请。 1997年初,曲靖市27岁的吴先生与同岁的魏女士相识并恋爱,同年1月28日,吴先生向女友魏女士借款3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同年6月3日,双方登记结婚。共同生活期间,因双方性格差异较大,时常发生争吵。感到婚姻无望,魏女士曾于2005年3月向吴先生索要欠款,因找不到借条而索要无果。双方于2006年5月8日正式办理离婚手续。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魏女士于2005年3月就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而于2007年6月28日起诉,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且魏女士没有证据证实期间向吴先生主张过权利,故魏女士的诉讼请求法庭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宣判后,魏女士以借条载明“何时要何时还”为由,不应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等提出上诉。 曲靖中院二审审理同时查明,魏先生写给范女士的借条内容为:“今借到范女士现金3万元,利息月%,何时要何时还。”其余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 曲靖中院终审审理认为,3万元借款是吴先生婚前所借,并出具欠条,系其真实意思表达,并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该借款行为合法有效,理应归还。因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借款期限,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鉴于双方借条对利息约定不明确等实际,终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吴先生赔偿魏女士借款3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