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仨月诉离婚,男方索要万元彩礼。近日,顺义区法院调结了该案,双方当事人离婚,女方退还男方彩礼钱5000元。 2008年2月,张某(男)诉至法院,要求与侯某离婚,并索回彩礼钱共计15000元。庭审中,张某称与侯某结婚仅三个月,且侯某仅与其共同居住了一周,双方并未发生性关系,后侯某搬回娘家居住,直至起诉时仍未回家,故认为其因结婚分三次给侯家的彩礼钱应退还。
被告侯某辩称,这一万五千元的彩礼钱系张某婚前自愿给予,故不同意退还。
双方因此发生激烈争吵,法官了解到此情况后,将双方当事人分开,逐一谈话。并通过询问证人,得知此彩礼钱系张某分三次给侯某的,此款给付后,侯某才同意与张某结婚。张某家生活较为困难,故张某开庭时情绪激动,认为对方在以结婚为由骗他的钱。
后经过多次调解,张某逐渐明白,作为成年人,应对自己做的事情负责,经过法庭调查,认为双方结婚时均属自愿,且双方也是自由恋爱结婚,而且此款也系自愿给予,故不应存在骗钱一事。此外,法官还向其说明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于离婚案件中关于处理聘金聘礼问题的说明。后法官又与侯某谈话,向其说明张某家生活并不富裕,且双方结婚仅三个月,时间很短,希望侯某考虑到这一问题。法官还多次找到侯某的父母,希望能妥善处理这一问题。
最终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侯某与张某离婚,退还张某彩礼5000元。
庭审结束后,双方均对法官的工作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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