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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离婚前擅自转移财产被判无效

发表时间:2008-09-14 21:55:58 来源: 作者:


    丈夫在离婚前,将夫妻二人共同购买的洗浴中心转到其父名下,试图转移财产。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转让无效,并判决丈夫给付前妻21万元经济补偿。  

    王萍(化名)和张石(化名)原是夫妻,2005年10月,二人筹款42万元作为首付,以张石的名义购买了坐落在本市河西区一洗浴中心的经营权和设备,并约定如果未付清转让费该洗浴中心不可转让他人。 

    2006年7月,王萍和张石将一处房产卖掉,并将所得款项全部用于偿还洗浴中心的欠款和经营。 

    2007年,王萍和张石因感情不和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双方并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王萍仍与张石一起经营洗浴中心,并在此居住。但在二人离婚前,张石在未经王萍同意的情况下,与自己的父亲签订了转让协议,将洗浴中心的经营权、设备全部转让到其父的名下。王萍得知后,一纸诉状将张石告上法庭,要求对洗浴中心进行分割。 

    原审法院认为,王萍与张石原是夫妻,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洗浴中心,同时二人将房屋出售后,将所得款偿还了借款,应认定洗浴中心属二人共同享有。张石在离婚前擅自将洗浴中心转让是无效的,其行为侵犯了王萍的合法权益,张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考虑到张石现仍实际经营洗浴中心,并以此为生活来源,应将洗浴中心的经营权和设备判归张石所有,同时酌情将首付款的二分之一给付王萍作为经济补偿。 

    法院判决洗浴中心归张石经营,设备归张石所有,张石给付王萍经济补偿费21万元。 

    一审宣判后,张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申请财产保全 可避转移陷阱 

    针对婚姻一方五花八门的转移财产行为,本市张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王世清认为,摆脱“转移”陷阱,当事人还是谨慎细心为好。最稳妥的办法就是一旦发现双方出现了离婚苗头,就及时到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由法院“监管”共有财产。 

    王律师还指出,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现代人财产组成成分已不仅仅局限于现金、首饰、房产,而是转向多元化。其中包括固定财产,如汽车、家用电器、家具等;金融资产,如股权、期权、股票等;无形资产,如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等,内容比较丰富。如果在婚姻的延续过程中,夫妻双方没有对这些财产的权属作出明确约定或公证,一旦真的“劳燕分飞”,势必要为财产划分而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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