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
|
公司
|
劳动
|
民商
|
保险
|
刑事
|
离婚
|
休闲
|
站长
|
人身
|
电视
|
工商
|
建筑
|
新法
|
文书
|
常识
|
顾问
|
照片|
咨询
|
|
劳动律师
|
记者联动
|
法治视频
|
法律法规
|
客户关怀
|
公司律师
|
本站动态
|
民商专题
|
媒体之声
|
人身损赔
|
离婚律师
|
交通律师
|
新闻夜班
|
律师休闲
|
最新资讯
|
刑事综合
|
便民通道
|
赔偿标准
|
电视采访
|
本站公告
|
民商综合
|
股权转让案例
|
公司综合
|
风景照片
|
法律顾问
|
远东风采
|
建筑工程房地产
|
本站下载
|
法律文书
|
诉讼常识
|
站长相册
|
债权债务
|
工商登记
首页
>>>
离婚律师
>>>
离婚案例
>>>正文
丈夫离婚前擅自转移财产被判无效
发表时间:2008-09-14 21:55:58 来源: 作者:
丈夫在离婚前,将夫妻二人共同购买的洗浴中心转到其父名下,试图转移财产。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转让无效,并判决丈夫给付前妻21万元经济补偿。
王萍(化名)和张石(化名)原是夫妻,2005年10月,二人筹款42万元作为首付,以张石的名义购买了坐落在本市河西区一洗浴中心的经营权和设备,并约定如果未付清转让费该洗浴中心不可转让他人。
2006年7月,王萍和张石将一处房产卖掉,并将所得款项全部用于偿还洗浴中心的欠款和经营。
2007年,王萍和张石因感情不和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双方并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王萍仍与张石一起经营洗浴中心,并在此居住。但在二人离婚前,张石在未经王萍同意的情况下,与自己的父亲签订了转让协议,将洗浴中心的经营权、设备全部转让到其父的名下。王萍得知后,一纸诉状将张石告上法庭,要求对洗浴中心进行分割。
原审法院认为,王萍与张石原是夫妻,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洗浴中心,同时二人将房屋出售后,将所得款偿还了借款,应认定洗浴中心属二人共同享有。张石在离婚前擅自将洗浴中心转让是无效的,其行为侵犯了王萍的合法权益,张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考虑到张石现仍实际经营洗浴中心,并以此为生活来源,应将洗浴中心的经营权和设备判归张石所有,同时酌情将首付款的二分之一给付王萍作为经济补偿。
法院判决洗浴中心归张石经营,设备归张石所有,张石给付王萍经济补偿费21万元。
一审宣判后,张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申请财产保全 可避转移陷阱
针对婚姻一方五花八门的转移财产行为,本市张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王世清认为,摆脱“转移”陷阱,当事人还是谨慎细心为好。最稳妥的办法就是一旦发现双方出现了离婚苗头,就及时到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由法院“监管”共有财产。
王律师还指出,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现代人财产组成成分已不仅仅局限于现金、首饰、房产,而是转向多元化。其中包括固定财产,如汽车、家用电器、家具等;金融资产,如股权、期权、股票等;无形资产,如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等,内容比较丰富。如果在婚姻的延续过程中,夫妻双方没有对这些财产的权属作出明确约定或公证,一旦真的“劳燕分飞”,势必要为财产划分而产生纠纷。
相关新闻:
推荐文章
·
本站熊潇敏律师在全区律师培训班上授课
·
五一北海二日游随记
·
中央电视台播出本站熊律师承办案件
·
情人节,再次感受她给我信任的感动
·
熊潇敏律师担任广西律师协会公司业务专门委员
·
本站2009年招聘授薪律师启事
·
朱树英:《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
集资房纠纷专题:集资房买卖是否受法律保护
站长视频
熊律师点评:水泥质量
熊律师就传销法律问题
熊律师点评:辞不掉的工
行李箱损坏究竟怎么赔
热点文章
·
[视频]2008北京奥运会开幕式精彩回放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民事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
·
人身伤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
·
讨债技巧之录音取证延续时效
站长风采
本站关键词:广西专业律师网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律师服务
【
远东律师事务所地址
】广西
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19层东楼
【
邮编
】:530022 【
电话
】13878124891
[备案号:
桂ICP备05003070号
]|
远东律所地址示意图
|
ip查询
|
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
|
自助链接
|
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
.Com
,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