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法院网讯 2008年5月26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圆满调解了一起离婚纠纷案。原告刘慧芳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并领取了法院退回的诉讼费150元。 一审法院查明,原告刘慧芳与被告刘兵泉于2000年在广东打工时相识,2003年3月在广东育有一子。同年10月22日双方在井冈山市厦坪镇民政所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刘兵泉一直在广东做生意,后因经营不善,家庭经济状况也随之逐渐恶化。原告刘慧芳遂带着小孩返回武汉。而原告刘兵泉继续在广东做生意。自2005年4月起,双方便过上了分居生活,且一直未进行联系。故原告刘慧芳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刘兵泉解除婚姻关系。
在庭审过程中,通过双方的陈述,承办法官认为,原、被告双方有着良好的感情基础,造成二人分居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是被告当时经济情况不好,另一方面是双方其他家庭成员的介入。承办法官遂从法理和情理角度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工作。历时三个小时。原告认为法官给他们提供了良好的沟通平台,被告也向原告作了诚挚的忏悔并为他们以后的生活作了周密的安排,遂当庭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遂依法裁定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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