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要与残疾妻子离婚 老岳父代表女儿要求“照顾”获准———
张某结婚后,经常与妻子贾某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二人之间的矛盾不断升级。张某认为,自己与贾某已无法共同生活,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贾某系智力残疾,其父为法定代理人。贾父代表女儿表示同意离婚,但因自己经济困难,要求对方给予帮助。
法院经审理,判决双方离婚,同时,张某给付贾某一次性经济帮助款1万元。
法官析案
马建庆法官: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对于何为“一方生活困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明确指出,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本案中,贾某为智力残疾者,离婚后,其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基本生活水平,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认定她的情况属生活困难。因此,法院酌定张某给予她一次性经济帮助款1万元。
法官提示
康勇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还规定,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也属于生活困难。
对于帮助的形式,该司法解释也规定,可以是金钱上的帮助,也可以是个人财产中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所有权。也就是说,对于离婚后没有住处的生活困难者,另一方可以自己名下的房屋的居住权或产权的形式对其予以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