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门头沟法院审结一起由于男方原因婚后未生育,女方在离婚时向男方索要精神损失费的离婚纠纷案件,38岁的原告李某以错过最佳生育期为由要求被告张某给付8万元的精神损失费,被告张某同意补偿李某2000元。门头沟法院经审理判决李某与张某离婚,张某给付李某2000元。 李某与张某已结婚14年,因张某有生理疾病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架,李某起诉要求离婚,张某表示同意离婚。李某以张某有生理疾病,造成其未生育子女、其错过了最佳生育期为由要求张某补偿其精神损失费80 000元。张某不同意其诉讼请求,但同意给付李某补偿费2000元。
法院认为,夫妻感情的建立与维系应以感情为基础。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架,现李某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张某表示同意离婚,表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应准予双方离婚。李某称其错过了最佳生育期是张某造成的,李某要求张某补偿其精神损失费80 000元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因李某未生育子女,张某同意补偿李某2000元,对此法院不持异议。故判决李某与张某离婚、张某给付李某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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