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3月18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一审判决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离婚。 2003年9月9日(农历),19岁的女青年张某与同村青年徐某按当地风俗举行婚礼同居生活,2005年2月补领了结婚证。后来,因生活琐事,原、被告间发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张某于2006年6月2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年6月22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仍不睦,近日,原告张某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因家庭生活琐事,导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曾起诉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仍未改善,且不能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准予离婚。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采纳。 文章出处:射阳县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孙海雷 戴红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