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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精神病人办离婚 民政局成被告

发表时间:2008-09-14 21:56:07 来源: 作者:


    家住龙泉驿区青台山村的张成(化名)与王艳(化名)两年前办理了离婚登记,由于张成是精神病患者,这次离婚引来了3场官司。先是张家人以张成的名义状告民政局和王艳,要求民政局撤销《离婚证》,经历两次诉讼后,此事不了了之;随后,张家人又将王艳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张成与王艳的离婚协议无效,王艳应给予张成生活费等各种费用共计11万元。昨日,龙泉驿区法院在大面法庭开庭审理了此案。

    丈夫患病 12年夫妻协议离婚

    1994年1月9日,自由恋爱的张成与王艳结婚。新婚不久,张成被诊断出患有精神分裂症。在随后的日子里,王艳到处借钱为丈夫治病。但张成的病情却不见好转。

    “他开始只是幻听、感觉有人要害他,有时会自己掐自己的脖子,用头撞墙。”在大面法庭的门口,王艳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为了给张成医病,家里欠下6万多元至今未还。“他也有清醒的时候,当初离婚就是张成主动提出来的。他说自己很痛苦,不想拖累我。”

    2006年11月17日,两人在龙泉驿区民政局签了离婚协议书。双方约定,房子归王艳所有,孩子由王艳抚养并独自承担所有费用。

    首次诉讼 撤销离婚诉求被驳回

    不久后,张成的家人知道了离婚一事后异常愤怒。张家人认为,张成是精神病患者,离婚并不是自愿的。

    随后,张家人找到民政局,要求撤销已发的《离婚证》。民政局称,张成和王艳离婚当天并没有告诉工作人员张成患有精神分裂症一事,工作人员也没有发现张成有任何不正常之处。民政局在职权范围内为两人办理离婚登记,程序合法,没有任何过错。

    “张成已完全丧失行为能力,王艳采用了欺骗的方式办理离婚登记,法院应撤销已发的《离婚证》。”去年3月,张成的母亲周蓉(化名)作为张的法定代理人,将龙泉驿区民政局和王艳告上法庭。一审法院认为,民政局已尽到审查义务,程序合法,驳回张成的诉讼请求。

    再打官司 民政局被判违法

    败诉后,张家人不服,上诉至成都中院。

    成都中院认为,龙泉驿区民政局收到王艳的离婚申请后,依法审查了相关申请手续,尽到了审查义务,其通过申请人的现场表现所作出的有关民事行为能力判断不违反法律、法规。但由于张成实际上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民政局作出的准予离婚的行政行为与客观状态不一致。由此,一审判决应该撤销。

    但法院同时认为,由于离婚登记解除的是特殊的人身关系,登记机关一旦准予离婚,无论登记行为合法与否,离婚双方即具有了正当恋爱或再婚的合法权利,如轻易撤销离婚登记,有可能造成社会关系和伦理道德的紊乱。

    成都中院虽然最终确认民政局作出的准予离婚行为违法,但由于离婚已成事实,法院不支持撤销张成和王艳的《离婚证》。

    三上公堂 双方最终达成协议

    收到成都中院的判决书后,张家人并没有死心。由于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将房产划归王艳所有,不满的张家人又将王艳告到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张成与王艳的离婚协议无效,依法重新分割夫妻财产,并要求王艳给予张成经济帮助、生活费等费用共计11万元。昨日,此案在龙泉驿区法院大面法庭开庭。

    庭审过程中,张成60岁的母亲周蓉几度落泪。离婚后,张成一直跟随父母生活。由于张成发病时会打人,家人不敢让他出门。“我不知道他以后该怎么过。”老人希望王艳能多给一些钱,让自己照顾儿子。

    作为被告,王艳也很为难。“之前医治张成的债还没还请,儿子现在又生了病,都没钱做手术,我也没有正式工作。”针对这种情况,龙泉驿区法院的法官对双方进行了调解。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劝解,张家人和王艳达成调解协议:房产归王艳所有,王艳支付张成5万元。

    ○民政局回应

    特殊人群可通过诉讼离婚

    “按规定,我们不能受理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登记。但是,审查离婚登记时,我们只能通过与对方谈话,凭经验确定对方是否正常。”昨日下午2时,龙泉驿区民政局一位王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我们不可能要求对方出示医院证明,证明自己正常。也不可能问对方有没有精神病史,本来离婚时当事人就心焦,问这个问题,会让双方更生气。”他表示,如果得知一方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政部门一般会建议双方通过诉讼离婚。

    ○法条链接

    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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