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王某因工伤致残,脾气变坏,妻子李某无法忍受,提出离婚诉讼。近日,崇仁县法院法官赴该县许坊乡黄坊村对该起残疾人离婚案件进行就地审理,最终法院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1994年,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经人介绍结婚,共生育了三个子女。2002年,王某因工伤事故致双腿瘫痪,2006年,李某将三个子女交由娘家人照顾,独自外出打工并与被告分居至今。2008年2月,原告以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好,被告因工伤不幸致残,导致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作为一名受害者,非常需要得到原告关爱。原告选择外出打工两年多,未能尽到夫妻之间的法定扶助义务,有失妥当。若原告能够多给予被告一些关爱,被告能够多体谅一些原告持家的艰辛,夫妻双方仍可和好生活。
判决后,被告王某在宣判笔录上写上“非常满意”以表感激,原告李某也没有上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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