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田某的诉讼请求,不准予原告田某与被告周某离婚。 原告田某与被告周某均系永城市裴桥镇农民。两人于1996年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并生育二个女孩,生活过得有滋有味。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2007年4月,一场飞来车祸使被告周某脑颅受伤,基本丧失了语言表达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原告田某于2007年10月回娘家居住,两人分居至今。2007年12月,原告田某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周某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残废后,原告理应继续尽夫妻扶养义务,现突然提出离婚既有悖于社会公德又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