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劳动律师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客户关怀 |公司律师 |本站动态 |民商专题 |媒体之声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刑事综合 |便民通道 |赔偿标准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风景照片 |法律顾问 |远东风采 |建筑工程房地产 |本站下载 |法律文书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债权债务 |工商登记

妻患重病夫欲离婚 法院判不离

发表时间:2008-09-14 21:56:07 来源: 作者:


    妻子罹患乳腺癌后,脾气习性有所改变,经常与丈夫发生矛盾,丈夫遂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3月13日,广西南宁青秀区法院对这起离婚案做出一审判决,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不准离婚。

    王某与刘某于1976年建立恋爱关系,1980年9月30日两人登记结婚,并于1984年4月生育一子。2005年1月,刘某在广西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体检时查出患有乳腺癌,遂入院进行手术治疗,同年8月经化疗后出院。因刘某患病后,生活习惯有所改变,与丈夫王某交流减少,两人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07年12月,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某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结婚已满27年,婚前亦有深厚的感情基础。近年来被告患病,则更为需要原告的关心和照顾。现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和被告的生活习惯产生矛盾,但从目前双方矛盾的成因及程度看,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加强沟通与交流,相互理解与宽容,相互照顾和扶持,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王某与刘某离婚。
相关新闻:

推荐文章
 

·本站熊潇敏律师在全区律师培训班上授课
·五一北海二日游随记
·中央电视台播出本站熊律师承办案件
·情人节,再次感受她给我信任的感动
·熊潇敏律师担任广西律师协会公司业务专门委员
·本站2009年招聘授薪律师启事
·朱树英:《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集资房纠纷专题:集资房买卖是否受法律保护

站长视频
 
熊律师点评:水泥质量 熊律师就传销法律问题
熊律师点评:辞不掉的工 行李箱损坏究竟怎么赔
热点文章
 
·[视频]2008北京奥运会开幕式精彩回放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
·人身伤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
·讨债技巧之录音取证延续时效
站长风采
 

   
   
本站关键词:广西专业律师网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律师服务
远东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19层东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远东律所地址示意图 |ip查询|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