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3月,家住金溪县秀谷镇的农民女杜某经人介绍与石门乡公塘村的农民男郑某相识后,于1990年2月6日在永新县石桥镇领取了结婚证。婚后,杜、郑两人因感情不合经常相骂打架。在1999年两人再次发生打架后,郑将杜赶出家门。次年10月,杜第一次起诉离婚被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杜便一直外出打工与郑分居至今。2005年元月杜第二次起诉离婚因杜自己提出撤诉被本院裁定准许后,杜、郑两人的感情并无任何好转,杜便于2006年11月8日第三次以夫妻感情名存实亡为由,将坚决要求与郑离婚的诉状递交给金溪县人民法院。法院于2007年2月10日公开审理了此案。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杜、郑在婚姻存续期间经常打架相骂,虽经法院两次裁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一直分居至今,现杜第三次起诉与郑离婚,应认定杜、郑的夫妻感情已完成破裂,杜的离婚诉求本院应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准予杜与郑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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