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一些年轻人在婚前签下巩固婚姻关系,防止一旦离婚后引发财产纠纷的协议。可没想到这一纸“婚姻协议”,却给一些当事人带来“心理障碍”,并成了离婚的导火索。日前,市中院就终审判决了这样一起案件。 结婚前,两个家庭签下“婚姻协议”
经人介绍,2001年,家住六合区的王有富与外地人吕小花相识,并于次年2月定下结婚日子。
婚前,在王有富家人要求下,王有富及其家人与吕小花及其父母签订“婚姻协议”,约定婚后如吕小花能安分守己,而王有富提出离婚,房屋等财产全归吕小花。此后,两人登记结婚,婚后一直没有孩子。
2004年,王有富发现吕小花与一异性有书信来往,认定吕小花与该异性关系暧昧,双方产生矛盾。去年10月,王有富将吕小花诉至六合区法院,要求离婚。
吕小花在法庭上说,她本想安安心心与王有富过日子,但婚前两家签订的“婚姻协议”,让她越想越不舒服,这是变相“污辱”其人格。她同意离婚,但王有富必须履行“婚姻协议”,将财产给她,因为她结婚后从未做出什么“出格”的事。
法院审理后准予双方离婚,但认为如依“婚姻协议”分割财产,原告就会失去生存条件,这与法律精神不符。根据该“婚姻协议”所要表达的意思,以及诚实、信用、公平等原则,原告应给被告适当的帮助。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原告给付被告“帮助费”5万元。日前,市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签订“婚姻协议”产生“心理障碍”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因签订“婚姻协议”引发一方不满导致离婚的案件并不少。
玄武区法院自今年初判决了一起此类离婚案后,不久前又调解了这样一起案件。该案原告王小平是安徽淮北人,被告是南京本地人张子军。4年前,到南京打工的王小平与张子军于去年国庆节结婚。婚前,张子军要王小平签下“婚姻协议”,约定双方如婚变,张子军婚前的两套房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婚后不久,王小平越想越不对劲。“他让我签这个协议,明显对我不信任,是怕我这个农村来的姑娘,以结婚离婚为名,骗他的财产。”王小平说,她为此产生“心理障碍”。
今年2月,王小平诉至玄武区法院,要求离婚。经调解,两人离婚,张子军补偿王小平2万元。
“婚姻协议”面临“两难选择”“婚前签订的‘婚姻协议’,如‘夫妻忠诚协议’、‘财产约定’等,只要不违反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应该认定有效。”市中级法院民一庭一位法官接受采访时说。
但是否提倡婚前签订“婚姻协议”,却又面临“两难选择”。这位法官说,男女结婚,其前提就是相爱与信任。一旦签订“婚姻协议”,难免让一方从心理上感觉“不是滋味”,可能使爱与信任打折扣。但如果没有这个“婚姻协议”,打离婚官司时,又会在财产上纠缠不清(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