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08-09-14 21:55:35 来源: 作者:
原告张某诉称,自己与王某于1980年7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现已成年。2004年2月13日,王某在密云县一环岛处发生交通事故,被撞成植物人,完全失去了生活自理能力。张某为给王某治病已负债累累,因没有经济收入,生活窘困。束手无策的张某因无法承担家庭重担,才有了和前夫离婚,再婚后招夫入赘共同扶养王某的念头。
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编辑: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