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张某协议离婚时虽约定无共同债务,债权人梅某起诉要求二人偿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刘某借款40000元及利息仍获支持。5月28日,新蔡县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件,依法维持原审判决由被告刘某、张某偿还原告梅某借款40000元及利息。 刘某、张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04年6月18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协议约定原夫妻共同财产均归张某及其子所有,刘某放弃分割,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2005年,原告梅某持刘某于2004年4月30日所写40000元的借条一张起诉要求二被告还款,法院以刘某出具借条的时间是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为由,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及利息。判决后张某以其与刘某已离婚,离婚调解书显示无共同债权及债务,且该借款未用于共同生活,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为由申请再审。法院再审认为,因刘某借款是在刘某、张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虽双方离婚时无债权债务约定,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债权人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