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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事实婚姻 应起诉离婚
发表时间:2008-09-14 21:55:48 来源: 作者:
同居生活二十年 要求分割财产 法官告知———
案情回放
贾某与韩某自1989年起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当时,二人已经符合法定结婚年龄,且双方于1990年生育一子。但二人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今年2月,双方开始分居。随后,贾某以财产权属纠纷为由到法院起诉韩某,要求分割双方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
法院裁定驳回贾某的起诉。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本案中,贾某与韩某已构成事实婚姻关系。在事实婚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贾某若想分割财产就应当先起诉离婚或者同时要求离婚、分割财产,而不能只要求分割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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