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两口领取结婚证后数日就关系疏远,互不来往,7月3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离婚案,法院判决准许原告施女与被告庞男离婚。 2006年8月,施女与庞男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9月22日登记结婚,但未共同生活。婚后施女觉得庞男不可靠,缺乏安全感,时常见不着人,即提出分手,后因施女母亲生病,离婚一事未及时解决。从2006年10月底开始,施女就未再与庞男来往。
法院认为,原、被告相识恋爱一个月即登记结婚,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未同居生活,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且自2006年10月底开始,双方互不来往,彼此不尽夫妻义务,维持夫妻关系对原、被告双方已不具有实际意义,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