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就一起特殊的离婚案作出一审判决,准许原告丁龙云与被告胡休莲离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1日,原告丁龙云、被告胡休莲经人介绍相识。7月4日,二人到金溪县民政局领取结婚证,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了3天。7月7日,两人到被告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但是被告在旅馆住宿的当晚就出走了,并带走了原告的身份证、结婚证,现金八九百元及订婚钱一万元整。原告四处寻找,并到媒人处询问,均无法打听到被告的下落。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相识不到几天就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生活三天被告就出走,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婚后又未建立真正夫妻感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