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劳动律师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客户关怀 |公司律师 |本站动态 |民商专题 |媒体之声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刑事综合 |便民通道 |赔偿标准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风景照片 |法律顾问 |远东风采 |建筑工程房地产 |本站下载 |法律文书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债权债务 |工商登记

趁妻探家变卖房屋 妻告夫分割共同财产获支持

发表时间:2008-09-14 21:48:37 来源: 作者:


    中国法院网讯   妻子回老家探亲,丈夫趁机私自出售夫妻共同房屋,引起夫妻感情破裂和要求分割房屋共有财产纠纷。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原告何女士与被告游先生离婚;座落于本市郊区的房屋一套归原告何女士所有。

    现年30余岁的何女士来自湖北省。1999年何女士经人介绍与上海市50多岁的游先生恋爱,第二年春节两人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因双方相识、相恋时间较短,缺乏相互了解,加之性格差异,夫妻经常为琐事争吵,家庭矛盾激烈,夫妻关系恶化。2007年8月,何女士接到父母电话,要她马上回老家奔丧。

    一个月后何女士回到上海,发现丈夫游先生已将家中所有物品搬走,并将夫妻共有的一套70多平米的房屋私自卖掉,得房款60万元。同年9月,游先生以30万元的价格购置住落在郊区的一套一室户的房屋。游先生的种种行为使何女士感到难以再共同生活。2008年3月,何女士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所得款60万元进行分割。

    游先生认为,夫妻已无和好的可能,同意离婚。但出售的房屋是2000年3月因动迁安置,自己调配得到的使用权公房,2004年10月,虽然夫妻共同出资购买该公房。但10万余元归还了银行贷款,30万元购置了房屋,其余的钱款因还债、和儿子一起旅游等已全部用完,因此不同意分割房屋财产。

    法院认为,原、被告相识、相恋时间较短,婚姻基础一般。2007年,因被告私自出售房屋等行为,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原、被告均认为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该房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对该房屋出售所得款60万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归还贷款及购置房屋的数额,何女士予以认可,但对于其余钱款的去向,因被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法院不予确认。因此,何女士只要求分得新购买房屋的请求,并无不妥。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张涵
相关新闻:

推荐文章
 

·本站熊潇敏律师在全区律师培训班上授课
·五一北海二日游随记
·中央电视台播出本站熊律师承办案件
·情人节,再次感受她给我信任的感动
·熊潇敏律师担任广西律师协会公司业务专门委员
·本站2009年招聘授薪律师启事
·朱树英:《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集资房纠纷专题:集资房买卖是否受法律保护

站长视频
 
熊律师点评:水泥质量 熊律师就传销法律问题
熊律师点评:辞不掉的工 行李箱损坏究竟怎么赔
热点文章
 
·[视频]2008北京奥运会开幕式精彩回放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
·人身伤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
·讨债技巧之录音取证延续时效
站长风采
 

   
   
本站关键词:广西专业律师网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律师服务
远东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19层东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远东律所地址示意图 |ip查询|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