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丈夫结婚之前买的房屋,结婚之后才办理登记手续,那么离婚时,妻子是否有权对房屋进行分割呢?日前,江苏江阴法院西石桥法庭在审理这样一起离婚案时,认为妻子没有权力对这套房屋进行分割。
2005年11月21日,张亮以15.6 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江阴申港明珠花园的一套拆迁安置房,由于某些原因,当时未能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2006年10月,张亮与妻子李梅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7月,张亮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然而两年不到,两人的婚姻就亮起了红灯,2008年5月,张亮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讼中,妻子李梅提出,如果离婚,她要对申港的房屋进行分割,因为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张亮则认为该房屋是他结婚之前购买,属于个人的婚前财产。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该房产到底属于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还是婚后所得的财产?
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夫妻共有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时间,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是夫妻婚后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本案中,张亮用自己的个人积蓄在婚前购买房产,交付了相关房款,就享有卖房方交付房产并协助过户的权利。不能因为房屋是在婚后办理过户手续,就认为它是婚后财产。从财产的形式分析,房屋买卖关系不外乎就是用自己所有的钱款交换房屋,该买房的钱款如果没有进行房屋买卖交易的话,应当属于张亮个人的婚前财产。我们不能因为个人的财产转换了一种表现形式就对该财产的归属作出不同的判断。
据此,法院认为,该房产属于张亮的婚前个人财产,李梅在离婚时并无权利要求进行分割。(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