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妈妈王芳生下了女儿王毅,独自一人抚养女儿给她带来了很大的经济压力,为了让孩子的生父也承担起相应的抚养责任,她将自己认定的女儿的生父李均耀告上了法庭。10月28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王芳的诉讼请求。
2004年2月11日,王芳在推销保健品时与李均耀相识。2004年3月至4月期间两人保持着一定的联系,李均耀认可自己曾有3次因购买保健品而到过王芳家中。2004年6月,王芳怀孕。2005年2月20日李均耀拿着10000元钱来到王芳租住处交给王芳。在李均耀的要求下,王芳书写了借款10000元的借条。2005年3月王芳在医院产下了女儿王毅。根据王芳的陈述医院办理了王毅的出生医学证明,上面孩子父亲的姓名为李均耀。
王芳诉称,从2004年3月起她和李均耀开始了同居生活,怀孕后李均耀拿着10000元钱来到她的住处交给她,说是借给她使用不用还了,但要求她承认腹中的小孩与李均耀无关,她没有答应。女儿出生后她虽然多次与李均耀进行交涉,要求李均耀承担女儿的抚养费,但是李均耀拒绝承认自己是孩子的生父,逃避责任。因此她请求法院让女儿与李均耀做亲子鉴定,以证明双方的血缘关系,同时要求法院判令李均耀立即支付女儿的医药费5554元、生活费4331元、幼儿园费用1843元,今后生活费每月800元至独立生活止。
而李均耀却认为,王芳所述的内容纯属虚构,他与王芳只是生意上接触过几次,并没有其他的往来。有一次王芳向他借钱,他想既然大家都是朋友,就借了10000元给她,王芳也是写下借条的。他去了她租住的地方,但是没想到王芳说肚子里的孩子是他的,他当时就坚决否认,但是王芳用死要挟他,后王芳又将该小孩带来他家闹。因无事实作为依据,他坚决反对进行亲子鉴定。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王芳以现有的王毅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出生情况表、借款10000元的借条复印件、户籍证明、及当事人双方的陈述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李均耀与王毅是父、女关系。因此,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依法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点评:
本案中王芳要求法院认定李均耀与女儿之间存在父女关系,但是从她提供的证据来看,她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王毅即是李均耀的女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非婚生子女生父中男方拒作签字鉴定如何处理的答复》解释,在确认非婚生子女案件中,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被告(男方)如果否认原告证明的结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若其不能证明自己不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其进行亲子鉴定。如果被告拒绝作亲子鉴定的,法庭可以根据查证属实并排除第三人为非婚生子女生父的证据,推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
但是本案中,从王芳提供的证据来看,她不能证明自己与李均耀同居过,而李均耀承认去过王芳家中三次的时间与王芳怀孕的时间又不一致,她所提供的借条上也没有注明是因为两人发生关系后李均耀才借钱给王芳。根据王芳自己陈述的而出具的王毅出生证明也不能作为证据予以采信,因此不能形成相关的证据链来证明李均耀可能是王毅的生父,王芳没有尽到举证责任。虽然根据最高院的解释“如果被告拒绝作亲子鉴定的,法庭可以根据查证属实并排除第三人为非婚生子女生父的证据,推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但由于王芳没有尽到举证责任,所以法院对她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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