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律师: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用人单位是否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很多人认为,只要协议双方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协议时没有欺诈胁迫等事由,应当确认合同有效,并按协议内容履行协议。但是劳动合同的解除却与此原理大不相同。《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36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条即为劳动合同协议解除的法律根据。由于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有利于维护和保障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和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但是由于劳动合同是单位与劳动者个人所签,双方的强弱之势不一致,劳动者是当然的弱者。因此《劳动合同法》结合社会生活实际,向弱者作了倾斜,对劳动者进行了有力的保护。
那么,用人单位就不能与劳动者协商了吗?当然不是,如果解除合同的提出是由劳动者作出的,用人单位当然不必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