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也有企业将竞业限制补偿金与员工工资一同发放,殊不知,企业这样的行为不为法律所保护。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性质是劳动关系结束后对员工的一种补偿。
作为企业应注意:
一是竞业限制补偿金发放时间:必须是在员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终止之后;
二是发放方式:最好按月发放,这样有助于企业掌握竞业限制期限的主动权。
(3)企业与员工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显失公平
企业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所设置的违约金应与竞业限制期限及补偿金相对应,不能显失公平,比如每月支付补偿金为500元,违约金就不能约定为5万或更高。
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数额如何确定呢?《劳动合同法》并未对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数额作出规定,但司法实践中补偿金数额的合理性是司法机关审查的重要方面。上海规定为月平均工资的20%-50%;北京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为员工平均工资的20%—60%。这基本代表了目前司法机关对竞业限制补偿金数额合理与否的一个判断标准。作为企业在与员工签订协议时,违约金应控制在员工实得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两三倍为宜。企业不要因竞业限制协议显失公平而发生争议,那样协议就很有可能被法院撤销,这样对企业毫无利益可言。
(刘永斌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