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间
标准工作时间: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天不超过1小时, 特殊情况每天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
一般情况 不低于工资的150%
休息日又不能补休 不低于工资的200%
法定假日 不低于工资的300%
劳动仲裁和诉讼时效
1.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2.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职工病假待遇
a.短期病假:
连续工龄 短期病假(6个月以内)
病假工资占本人工资百分比(%)
不满2年 60
2年~4年 70
4年~6年 80
6年~8年 90
8年以上 100
b.长期病假:
连续工龄 长期病假(超过6个月)
病假工资占本人工资百分比(%)
不满1年 40
1年~3年 50
3年以上 60
注:
1、上表的本人工资是指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
2、上述待遇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应补足差额;
3、上述待遇低于在职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应补足差额;
4、上述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试用期时间
合同期限 试用期限
不 满 6 个 月 不 设 试 用 期
6 个月 ~ 1 年 最长不超过1个月
1 年 ~ 3 年 最长不超过3个月
3 年以 上 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上海市社会保险缴纳比例
社会保险项目 单位缴纳比例 个人缴纳比例
养老保险 25.5% 6%
医疗保险 7.5%(其中2%由养老保险基金划转) 1%
失业保险 2%(其中1%由养老保险基金划转) 1%
注: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上月工资总额;个人较非技术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a.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 强度的劳动。
b.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c.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d.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e.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f.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g.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