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自治区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决定:从2010年9月起,全区调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并相应提高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根据会议精神,南宁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670元提高到820元。
据悉,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一类适用地区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市从670元提高到820元;二类地区防城港、钦州、贵港、玉林、百色、贺州、河池、来宾、崇左市从580元提高到710元;三类地区各县级市从520元提高到635元;四类地区各县、自治县从460元提高到565元。上述标准按不同类别适用地区增加从115元到150元不等,平均增长幅度为22.4%.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失业保险待遇以及“4050”人员的公益性岗位补助等社会保障标准也将陆续调整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