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家庭雇工、兼职人员、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尚未毕业学生等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2、违反已生效但尚未履行的合同,《劳动合同法》无规定,实践中应注意约定
3、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由此可知,职工名册由用人单位掌控,如用人单位主张不是其员工,应承担举证责任
4、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是可以的,但有条件限制:(1)必须依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以及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从工资中扣除,但不超过20%;(2)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5、先订立劳动合同,后建立劳动关系的;其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试用期、经济补偿等,均从用工之日起建立
6、按《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调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内容;如期限、报酬、劳动条件等
7、福利待遇、住房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子女教育等,为法定可备条款
8、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9、加班必须要有企业安排,否则无法主张加班费
10、员工辞职无须履行领导批准手续,但要履行通知义务,且要注意履行交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