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是指确定各个仲裁机构审理裁决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权限,明确当事人应当向哪一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哪一仲裁机构受理仲裁申请。其实质是各个仲裁机构审理裁决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内部分工问题。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以地域管辖为主,级别管辖为辅的原则。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管辖的法律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
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这是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基本规则。
②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并不总是同一的,例如甲与乙公司订立劳动合同,乙公司在丙地,但是甲实际上被派往丁地工作,在这种情况下,丙地是用人单位所在地,丁地是劳动合同履行地,两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都对甲与乙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享有仲裁管辖权。
③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则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这是立法作出的有利于劳动者一方并且方便仲裁的规定:一方面,相比于用人单位,劳动者更容易受制于地域因素,进而影响其合法权益的伸张,而劳动者对其履行劳动合同的地点往往更加熟悉,甚至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本人就在劳动合同履行地;另一方面,对于劳动合同履行地即劳动关系的实际发生地,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更容易进行实地考察,了解情况,以便查明事实真相。
(2)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确定
实践中在确定用人单位所在地时又存在这样两个问题:一是谁是用人单位;二是哪里是用人单位所在地。用人单位是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不仅仅是与劳动者订立于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还包括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与劳动者发生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l7号)第18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部《<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劳部发「1993」244号)中进一步明确为向职工发放工资的单位所在地。基于此,实践中已经形成了这样的处理规则,即当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工商登记注册地与其重要营业场所不在同一仲裁委员管辖地区时,由用人单位一方工商登记注册地仲裁委员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