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劳动保障部会同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而,全国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即日启动实施。《通知》进一步明确将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标志着统一的覆盖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
一、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发展和完善
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以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为标志建立了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以单位责任为主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障制度。
1996年原劳动部出台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开始进行国家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试点,制度覆盖范围只是企业职工。
2003年国务院颁布,2004年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工伤保险的实施范围为中国境内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二、《通知》的背景和依据
2004年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的实施范围为中国境内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因此,由于体制政策和资金渠道等原因,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相当一部分事业单位工伤职工的权益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
当前我国的事业单位改革不断深化,大部分单位正逐步走向市场。在全面实施对企业的工伤保险制度之后,启动实施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伤保险工作使工伤职工的权益有了制度上的保障;也是体现我国依法行政,保障基本权益;分散风险,实现社会公平;社会化管理,支持事业单位改革的具体措施。
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之一,其最大作用是保障工伤职工救治权与经济补偿权,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和经济负担。在此之前,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被限定为规定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授权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办法。这次颁发的四部门《通知》,就是依据国务院授权,对参保范围进行调整,进一步明确将全国2724万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30万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陆续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的依据。
三、《通知》明确将事业单位的工伤保险分为三类情况
我国事业单位的主体是基层的教育、卫生、科技、文化和农业技术服务领域的公共服务机构。《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对事业单位的工伤保险分为以下几类情况:
1、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基金统筹;
2、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
3、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事业单位,可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也可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工伤政策执行。
《通知》还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具体办法。
四、《通知》明确权益保障制度
《通知》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据此,事业单位工伤职工的权益有了制度上的保障。
1、明确了事业单位职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各个环节的管理主体,理顺了体制;
2、明确了工伤的范围;
3、明确了伤残等级标准。统一按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来执行;
4、明确了具体的待遇标准;
5、明确了经费渠道。规定了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通过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应的待遇费用。
6、明确了法律救济渠道。包括职工对工伤争议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渠道。
此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要求各地根据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分步推进事业单位参保工作。对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暂未参保的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都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享受待遇。
深圳梁硕南劳动人事咨询中心·郑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