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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的执行问题

发表时间:2008-7-1 22:47:40 来源:解放日报 作者:


为推动《劳动合同法》长期顺利执行,有效处理各种争端,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伦理研究中心与《社会观察》杂志日前联合举办了“《劳动合同法》:争议、博弈及趋势”学术研讨会。

  进步意义应肯定

  与会者首先肯定了《劳动合同法》出台的进步意义。上海市法制办主任刘华认为,《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权益实现了“倾斜保护”,有利于纠正劳动关系领域出现的失衡现象。它的实施能促使企业更加珍惜劳动力,在提升劳动力成本的同时有效推动经济结构转型。  上海社科院常务副院长左学金指出,《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体现了我国改革开放思路的深化和调整,即强调企业在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也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上海社科院社会发展研究院院长卢汉龙认为,中国加入WTO以后,在劳工权益保护等方面遭遇到了比较大的压力。《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是我们在劳工权益保障方面迈出的一大步,能使劳动者作为人的权利得到有效尊重和保护。

   一些误解需澄清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其中的一些条款遭到了误解。与会者就此作出了解释和澄清:

  首先是签订书面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问题。书面合同事实上是对劳资双方都有利的合理规定,既有保护劳动者的一面,也有对企业利益的保护。而无固定期限合同也不意味着企业不能解雇员工。如果出现一定的法定事由,如试用不合条件、违章、在外兼职、有过错、犯罪、患病不能胜任工作、合同事由发生客观变化等,就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其次是“倾斜保护”的原则。劳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因为劳动者不是商品,劳动力才是商品,所以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不能完全适用民商平等法律关系来调整,而应实行“倾斜保护”,明确规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也有进一步完善空间

  宝钢集团法务部朱芩蔚结合工作中遇到的实际情况,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法律条文的期待:一是法律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不签订合同的法律责任,但没有提及劳动者如果不签合同的法律责任。二是《劳动合同法》生效后,原来已签订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尤其是那些不符合现行《劳动合同法》规定,却符合当时法律规定的内容,是否可以“继续履行”?三是在企业大量存在无固定期限合同现象的情况下,如果需要调岗,企业和员工是否还要一一协商改签劳动合同?四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岗位只能是临时性、辅助性的,但实际上,派遣岗位范围很广,不可能局限于这些岗位。

  刘华表示,国务院法制办正在起草《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一些不足或缺陷希望可以通过实施细则来加以弥补和完善。

  探索有效实施的途径

  左学金认为,任何法律的实施都需要一定的社会经济环境支持。《劳动合同法》的顺利实施,在某种程度上取决于一个“度”的把握,即企业到底应该承担多少社会责任,才不至于影响企业的效率和经济的发展,同时又不会对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保障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必须在实践中不断探寻企业和社会承担责任的平衡点。

  上海社科院部门经济所副所长杨建文表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与“两税合一”、“人民币汇率”等因素汇集在一起,可能会对我国制造业造成冲击,一部分外资更可能从中国“撤退”。这一影响到底有多大,需要进一步观察和评估。上海社科院世界经济研究所于蕾则认为,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实际上并不比越南、印度等发展中国家严格,因此不能将部分外资转移到这些国家归因于《劳动合同法》。相反,一些低端、粗放型企业转移出去,对我国产业转型未必不是一件好事。
  
  上海社科院经济伦理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陆晓禾提出,《劳动合同法》并没有使劳动力成本人为地提高,而是合法合理地弥补了被许多雇主“忘记”了的职工所得。此外,她还呼吁,在实施《劳动合同法》的同时,国际社会应当联合起来,制定国际产业链法,使高低端企业的收益与负担结合起来,以提供公平良性的国际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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