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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满一年 视为已签无期限合同

发表时间:2008-02-04 21:39:40 来源:法制晚报 作者: 点击数:


一个老板注册两家公司 每年轮换与职工签合同 规避劳动合同法———

  职场问题

  2006年8月,董某大专毕业后应聘到某实业有限公司任经理助理,所签劳动合同的服务期是1年。

  2007年8月,董某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1年,但合同的用人单位却是“石龙工业区某贸易有限公司”。

  董某了解到,“实业公司”和“贸易公司”的老板是同一个人,他注册“贸易公司”的目的就是用来和员工签劳动合同。只要员工在这两家公司之间轮换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就永远签不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得知真相后董某很生气,遂来到门头沟永定镇司法所咨询该怎么办。

  顾问解答

  永定镇司法所史运德解释,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老板同时成立“实业公司”与“贸易公司”,让员工轮流与两家公司签合同,使员工不符合“连续订立两次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一个条件,目的就是规避法律。劳动者如果遭遇董某这样的状况,完全可以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提起劳动仲裁前可以从以下三方面搜集证据:1.想办法取得并妥善保存有工作事实的证据,包括工作内容、上岗证、出入证、考勤卡、工资单、税单。如果与劳动者续签合同的是一家没有正常业务的空壳公司,工作内容往往就是原来的内容,甚至上岗证、出入证、考勤卡、工资卡、税单上的单位名称并没有变更。

  2.到社保中心查明,给劳动者上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的单位是哪家;

  3.到公积金管理部门查明,公积金的单位部分缴纳者与代扣代缴单位,是不是同一家单位等。

  如果董某获得了上述证据,即使他和“实业公司”没有劳动合同,也可以证明双方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按照《劳动合同法》,这种情况延续一年后的法律后果是:视为董某和“实业公司”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董某每月可以得到两倍的工资。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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