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先生咨询:
他是一家公司的人事专员,最近碰到了一个问题。他所在的公司聘用一位退休的员工已经有两年了,双方曾经签订过一份工作协议,协议的期限一直到今年年底。但是今年3月份由于公司的部门调整不再保留该岗位,因此想提前解除双方的合同。该员工表示同意,但是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钱先生则认为,退休人员不应当有经济补偿金,双方由此发生争议。查阅双方的工作协议,并没有对解除合同的补偿问题加以约定。
律师答复:
本案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用人单位与聘用的退休员工解除聘用关系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上海市的有关规定,退休人员在退休后被“返聘”或以其他方式进入用人单位工作的,仍然属于特殊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对特殊劳动关系的规定不同于对一般劳动合同关系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特殊劳动关系中,员工的劳动时间,最低工资和劳动保护三方面受《劳动法》的保护,但是对于其他方面双方可以通过合同的方式约定,一旦出现争议按约定履行。
本案中,钱先生所在单位和所聘用的退休员工之间建立的就是这样一种特殊劳动关系,但为难的是双方就经济补偿金问题发生的争议并未在合同中加以约定。而实际上劳动部早在1997年就对该问题做出了规定。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规定:“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
“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执行。”
而《劳动法》第二十八条则是有关经济补偿金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也就是说,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与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部的这种规定,其含意在于经济补偿金是对适龄劳动者失业时寻找再就业期间的生活提供保障,因退休人员已享有退休金,无须依赖经济补偿金维持生活和寻找就业机会,故该经济补偿金对于再就业的退休人员不应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