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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受伤后应向何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发表时间:2008-12-7 0:13:50 来源: 作者:


建筑民工在外地施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是到单位注册地还是到生产经营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呢?日前,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在对原告老储不服被告姜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一案行政判决书中给出的答案是:受伤民工应依法向生产经营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来自姜堰市黄桥老区的农民工老储,今年50岁,他向法院起诉称:原告系姜堰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职工。2006年9月4日上午,在公司承建的河南省南阳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冷却塔项目施工过程中,从脚手架上摔下受伤。2007年4月3日,原告向被告姜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以原告工伤认定申请不在被告管辖范围,不予受理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姜劳社工不字(2007)第4号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决定,受理原告工伤认定申请,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姜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辩称,原告所在单位姜堰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并未依法为原告在单位注册地办理工伤保险手续,事故发生地在河南省南阳市,与建筑公司注册地不在同一工伤保险统筹区,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原告应向生产经营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故被告作出的姜劳社工不字(2007)第4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维持。

  法院经审理查明,姜堰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河南省南阳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冷却塔项目工程。2006年9月4日,原告老储在工程施工现场施工时,从脚手架上摔下受伤。2007年4月3日,原告向被告姜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以原告工伤认定申请不在被告管辖范围,作出姜劳社工不字(2007)第4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依法送达给原告。

  另查明,姜堰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依法在姜堰市为原告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等各项社会保险。

  姜堰法院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工伤职工在事故发生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条例对统筹地区是注册地还是生产经营地未作明确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于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参加异地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劳社部发[2004]18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四条对此问题亦作了相同的规定,且该规定与劳社部发(2006)19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精神一致,与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精神相吻合,并无冲突之处。本案原告老储作为农民工,在河南省南阳市施工时受伤。承建工程单位姜堰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虽在姜堰市,但该单位并未为原告老储在姜堰市办理工伤保险,原告受伤后,应向生产经营地河南省南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故被告作出的姜劳社工不字(2007)第4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于法有据。姜堰法院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老储要求撤销被告姜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姜劳社工不字(2007)第4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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