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的张先生在某光电公司继续工作,因对公司所给的报酬不满,故诉至法院要求公司再支付加班工资。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依据仲裁裁决的结果,在确认手机短信证明张先生另有两天加班的情况下,判处光电公司支付张先生加班工资1689.56元。 张先生退休后,于2004年年底到光电公司工作。由于没有拿到合适的报酬,张先生申请仲裁。因仲裁裁决只支付了部分加班工资,与自己的请求相差甚远,遂诉至法院。 张先生诉称,公司曾多次“表扬”自己,说功不可没。今年1月15日,该公司总经理却以自己设计的一个试作件有小错为由,月降工资500元。在这样的情况下,他被迫离开公司。由于自己的加班工资权利受到了严重侵害,张先生提出要求支付加班工资20000元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000元的诉请。光电公司辩称,没有要求张先生加班,但愿意按仲裁裁决履行。 为了证明加班,张先生出示了交通卡上拉卡时间的记录、“青月便当”餐厅吃饭的记录和手机短信的内容。根据交通卡的记录,张先生据此得出加班费应有4万元,现自愿以2万元主张。手机短信显示,休息日10月4日和10月6日的总经理发给自己的短信“你和某某联系一下关于优化的箱体这二天下去看一下”和“明天某某去检查”等内容,证明加班的事实。公司对张先生的主张进行了辩驳。认为张先生提供的手机号码确系总经理所用,但其中的内容并非总经理所发。 法院认为,张先生提供的交通卡记录及“青月便当”用餐记录,虽然不能排除张先生可能会有下班后晚归或休息日在公司这一情况,但即便张先生在公司,亦不能直接推导出其在加班,且系由公司安排这一事实。张先生提供的手机信息两条,从该信息可以看出公司有要求张先生加班的事实。虽然公司认为信息非总经理所发,但因手机的号码确为总经理所用,手机由总经理掌控,故采信张先生上述证据,确认张先生加班两天。关于张先生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之请求,因张先生属退休人员,故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之请求,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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