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人身损害,雇员是否可以直接向雇主主张赔偿权利?5月19日,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中对此作出肯定的回答,经法院调解,雇主承担了赔偿责任。 昝某受雇于某电器有限公司通州大卖场,负责为客户送货上门。2008年3月4日上午9时许,昝某在为客户送完冰箱走出该客户小区时,一麻油瓶从天而降,不偏不倚正中昝某头部,昝某顿时血流满面,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医生为其行头皮清创缝合术,花去医疗费1100多元。接警的民警对该楼小区有肇事可能的住户逐一进行了排查,未查出侵权人。迫于无奈,昝某将其雇主大卖场告上了通州市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及营养费计2896元。
2008年5月19日,经法院调解,原、被告达成了赔偿协议,大卖场一次性赔偿了昝某1500元。
法官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在该案中,雇工也可以直接起诉有可能实施共同危险行为的侵权人,即以小区内有可能抛瓶击中原告头部的住户为被告,由住户来承担没有侵权的举证责任,不能举证的所有住户对原告的损失共同进行赔偿。作为雇主的大卖场在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此理由提起诉讼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