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尔夫球场栽草一个多小时后,回家途中受伤后获得赔偿款。本网今天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二中院终审判决由中基公司一次性给付王雪英15000元的补偿金。 2007年5月31日早晨7时30分左右,王雪英至中基公司的九松山高尔夫球场应聘打工,为球场草坪栽草,工作至上午9时左右开始下雨,工人放假回家,因下雨路滑,王雪英骑车时不慎摔倒在球场区下山路上,造成其左脸部及眼部受伤,在整个治疗过程中共支付医疗费6420.22元、救护车费450元。王雪英伤情经鉴定为九级伤残。2007年9月,王雪英起诉要求中基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5万余元。
中基公司认为,王雪英之伤并不是中基公司行为造成,王雪英与中基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中基公司雇用人员均有指纹录入记录,上下班有考勤打卡登记,中基公司未给王雪英发过工资,当日情况是王雪英准备应聘高尔夫球场的杂工,但未应聘成功,后来王雪英就走了,王雪英摔伤地点及后期治疗过程中基公司都不清楚,也未向王雪英支付过任何费用,不同意王雪英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王雪英至中基公司处做工,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务关系,因下雨不准劳动的情况下,王雪英在下班途中,在中基公司高尔夫球场区下山路摔伤,中基公司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王雪英骑车下山途中未注意安全,以致造成自己摔伤,对该结果的发生,其自身存在过失,故应适当减轻中基公司的赔偿责任。据此,判决中基公司赔偿王雪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共计三万八千四百八十元。
判决后,中基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至二中院,要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二中院经审查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焦点为双方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问题。
王雪英主张双方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中基公司予以否认,王雪英所提供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另王雪英受伤系其自己骑车因雨天路滑未充分注意安全而不慎摔伤,故其要求中基公司承担雇主的赔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但中基公司认可王雪英当日到其高尔夫球场应聘杂工,中基公司未加以阻止而允许其进入场地,说明其以合理的方式进入场区;且王雪英虽然在回家途中摔伤,但摔伤地点亦在中基公司场区内;证人证言虽不能证明王雪英与中基公司存在雇佣关系,但能够证明王雪英去了高尔夫球场,并干了一个多小时的栽草工作。据此,二中院依据公平正义原则,结合考虑中基公司是受益人,依法作出终审判决由中基公司一次性给付王雪英15000元的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