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今天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经承办法官细致耐心工作,一起孕妇试用期被辞引发的劳动争议案终于得以圆满解决。双方达成终止劳动关系,某技术有限公司给付樊女士拖欠的工资及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调解协议,并当庭执行。 2006年11月21日,樊女士入职技术公司,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3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7年2月5日,技术公司向樊女士发出辞退通知,内容为“鉴于您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因此公司与您解除试用关系,离职日期为2007年1月31日,请您尽快办理相关手续”。樊女士自2007年2月6日起未上班。技术公司未为樊女士缴纳社会保险,支付工资至2006年12月25日。同年4月4日,樊女士所在街道办事处生殖健康服务中心为其出具诊断书,证明其宫内孕5个月。
樊女士起诉到一审法院,要求确认辞退行为无效,签订劳动合同,继续回公司上班;支付所欠工资及其经济补偿金,补交各项社会保险。技术公司辩称,公司是因樊女士不符合录用条件才将其辞退,解聘时并不知道其已经怀孕,在知道此情况后,已通知其回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及办理社会保险,但其不接受公司为其安排的劳动内容,致劳动合同无法签订。樊女士明知已怀孕却故意隐瞒,使公司错误将其聘用,且公司在不知其怀孕的情况下将其辞退,没有过错。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双方恢复劳动关系,协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技术公司给付樊女士2006年12月26日至2008年1月25日工资2.6万元及25%经济补偿金6500元,为樊女士办理自2006年11月21日至2008年1月25日的社会保险手续。
一审判决后,技术公司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审理期间,本着“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工作原则,做了大量耐心细致工作,最终使双方得以调解结案,纠纷得以了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