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纠纷案。 现年30岁的小吴于2003年3月自安徽来沪打工,在上海兴科公司工作。2007年8月,小吴因患病毒性肝炎和胆囊炎等症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用15万元。因兴科公司只为小吴缴纳了至2005年4月的外来人员综合保险费,所以本可由综合保险基金承担的医疗费落在了小吴自己肩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小吴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综合保险,并报销其医疗费用15万元。
仲裁委经审查后作出裁决,兴科公司应为小吴补缴2005年5月1日至2007年12月13日的上海市外来人员综合保险费;凭单据报销小吴住院医疗费105445.68元。
兴科公司不服裁决,于2008年1月18日向嘉定区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其与小吴签订的是2005年3月1日至2006年2月28日止的劳动合同,该期间的上海市外来人员综合保险公司已付清;小吴于2007年8月12日至12月10日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不在合同期内,不应由公司承担。
小吴辩称,其患病前一直在兴科公司工作,兴科公司欠缴其综合保险,应承担报销其住院医疗费的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因患病住院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起付线以上的部分,由综合保险基金承担80%,外来从业人员承担20%。在补缴综合保险费之前,外来从业人员因住院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承担。兴科公司自2005年5月起,未为小吴缴纳本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该期间小吴患病住院治疗所花费用,应由兴科公司按规定承担。2005年5月至被告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原、被告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未为被告缴纳综合保险,违反法律规定,应予补缴。据此,法院判决:兴科公司应为小吴补缴2005年5月1日至2007年12月13日的上海市外来人员综合保险费;凭单据报销小吴住院医疗费105445.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