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与另一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引起的劳动争议纠纷案。 原告谢某诉称,其在某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任职停车管理员,2007年12月,公司要求其与一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签即予以辞退。后因谢某未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停车管理公司即以其违纪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故要求停车管理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及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且一并提出补发工资和退还押金等相关要求。
对于原告所称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被告某停车管理公司辩称,其从未要求谢某与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是多次要求谢某与其签订劳动合同,遭谢某拒绝。故不同意谢某提出的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经证据证明,被告要求原告与另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存在,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与另一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此种情况下,原告予以拒绝的行为不属于无故拒签劳动合同,因此,被告应依法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
最后,针对谢某提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谢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及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