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大学专科学历的彭先生在向公司提交履历时弄虚作假,使自己摇身成了上海财经大学本科毕业生。公司发现后,决定将担任营业部长的彭先生辞退,由此引发双方间的一场诉讼。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彭先生要求公司支付1.2万余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2005年11月,彭先生应聘进入上海某机械有限公司担任营业部部长,月薪人民币8000元。2007年9月,公司以彭先生申报的履历有假,所提供的上海财经大学本科学历是伪造的为由解除了与彭先生的劳动合同。
当月,彭先生向所在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次年1月,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定,由公司向彭先生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万余元。
公司不服,诉至法院称,彭先生2005年应聘时向公司提供虚假学历,致使公司与其签订待遇优厚的劳动合同。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还在诉讼中提出要求彭先生归还公司所有的笔记本电脑和手机等物,并提供相关购物发票及证人证言。
对此,彭先生认为公司根本无法向法院提供所述情况的证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对彭先生要求公司支付1.2万余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同时驳回公司提出要求彭先生归还双方争议的笔记本电脑及手机等物的请求。公司方面不服,向市二中院提出上诉。
市二中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经查证,彭先生向公司提供的确为假文凭。因此,彭先生所在公司以彭先生隐瞒真实学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在此情况下无须向彭先生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关于电脑、手机等物品的归属问题,公司虽然进行了举证,但所提供的购物发票只能证实公司购买了这些物品,所提供的手机通话录音仅证明公司曾向彭先生进行催要。公司提供的证人证言也不能充分证明彭先生曾从公司领取了这些物品且离职时未归还。据此,法院对这一诉讼请求无法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