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外派工作期间吃饭中摔伤,是否应认定为工伤?近日,文登市法院对这起争议较大的行政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依法支持了原告于某的诉讼请求,撤销了该市某行政职能部门作出的不属工伤认定决定书。
于某系某建筑公司水暖安装工,2004年8月18日上午10时许,单位领导安排其到本单位职工周某家修理座便器,于某修好座便器欲离开时,正逢周某夫妻中午下班回家,便邀请留下吃午饭,于某接受了邀请,午饭中喝了大约二两白酒和一瓶啤酒,当吃完饭起身准备回公司时,被放在凳子旁的工具包绊倒摔伤,经医院诊断为颈椎外伤、颈髓损伤并高位截瘫。于某申请工伤认定,某行政职能部门认为其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作出不属工伤的认定。于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于某在外派工作期间因吃饭摔伤,是否应认定工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当认定工伤,理由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是认定工伤的基本前提,于某在客观上是受单位指派到日常工作区域以外从事劳动,但其是在已完成了工作任务后,接受宴请,吃饭后摔伤,非因工作原因和劳动中的环境风险造成的;主观上,于某接受宴请并非为公司利益,而且自身饮酒、注意不当,也是造成意外摔伤的因素之一。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认定工伤,理由是:于某是在外派工作期间受伤,且没有离开工作场所,具备工作原因,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文登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职工外派工作期间,由于地理区域和工作性质等相关因素影响,不能以正常上、下班时间认定是否属工作时间,不能以是否在工作岗位认定工作场所,也不能以是否在履行工作职责判定工作原因,因此,在职工外派工作期间受到的事故伤害,应当客观分析,不宜简单地排除劳动原因。本案于某系受单位指派到日常工作区域以外为本单位职工修座便器,其工作目的是为了单位职工利益;于某受伤时,虽已完成了指派的工作任务,但尚未返回单位,属在外派工作期间;其修好座便器已是中午,接受同事邀请在原工作场所吃午饭系人之常情,其在饭后起身准备回单位时,被工具包绊倒摔伤,自身注意不当是造成意外摔伤的因素之一,但也不排除与工作有关及劳动环境风险等原因造成。某行政职能部门在确无证据证明于某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醉酒、违法、自残等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认定于某所受伤害不属工伤,定性不当,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