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法院认定网乐公司侵权成立,判决网络公司立即停止,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三万五千元。
网尚公司诉称:电视广播有限公司(简称TVB)投资拍摄了电视剧《佛山赞师父》,我公司于2006年11月23日获得电视广播有限公司的授权,得到上述电视剧的专有授权,享有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复制权等相关权利。而网乐公司未经授权,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该剧,侵犯了我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起诉要求网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我公司著作权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及为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22000元。
网乐公司辩称,网尚公司据以主张权利的授权文件存在严重缺陷,同时,网尚公司不具有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经营资格,不是合法收益主体。我公司的行为没有给网尚公司造成任何实际损失,也没有因此而获得任何利益,即我公司的行为没有产生任何损害后果,不具备承担侵权责任的基本构成要件。网尚公司为转嫁巨额亏损的经营后果,在未因我公司行为受到任何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反而针对业绩良好的我公司提出毫无根据的巨额索赔,完全是出于恶意。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网尚公司提供的拥有权证明书、证明书、授权书及相应的公证书,《佛山赞师父》为TVB拍摄并拥有版权的作品,TVB已将其拥有版权的影片,在中国大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必要的复制权、放映权,独家专有授权给网尚公司。网乐公司未取得权利人的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佛山赞师父》,侵犯了网尚公司获得的该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家专有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