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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权益

发表时间:2008-12-6 23:49:30 来源:法制周报  作者:


 

  小赵是单位的业务骨干,自2005年毕业以来,他每年都与单位签订1年的劳动合同,明年将是第三次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了。近日,小赵向记者表示,不知道这次单位是否会和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的是双方权益,不仅限于劳动者的权益,同时还保障了用工方的权益。这就是《劳动合同法》作为社会法的意义所在——它的很多条款是强制执行的,这与民法、合同法有很大的出入。”叶翔锋律师说。

  叶翔锋表示,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在赋予劳动者更多权益的同时,又显然有利于员工与企业形成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一个员工在一个企业工作久了必然产生归属感、亲切感,有利于激发工作热情,从而使企业得到更好的发展。因此,可以说《劳动合同法》“固定”了双方的权益。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后,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一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具体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十年。(本报博客地址:如有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五年后,离职到别的单位去工作了两年,然后又回到这个单位工作五年。虽然累计时间达到了十年,但是期限有所间断,不符合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条件。此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再续订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下情形除外: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一年一签违法”是个误会,劳动合同一年一签本身并不违法,但是2008年1月1日之后,用人单位和职工连续签订两次劳动合同后,除非职工主张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第三次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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