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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员索要加班 未获劳动争议仲裁庭支持

发表时间:2008-12-6 23:49:47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


 

  员工加班企业应支付加班费,但营销员、业务员等工种,加班费的索要则缺乏依据。日前,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庭就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仲裁庭最后驳回了申诉人索要加班费的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庭有关人士表示,像营销员、业务员这些工种主要是根据销售业绩获得提成或奖金,他们的底薪加上提成实际上已经包含了加班费。

  员工遭解雇索要加班费

  广东省吴川籍的张先生是去年8月应聘到东莞市某五金制品公司工作的,任职跟单,兼采购和外发。张先生称,他从2006年10月至2007年5月,用产品的委外加工现金支付费和产品的原料现金采购费,陆续向公司借支43769元,其间以冲账报销23901元,余下19867元。在今年5月2日至6月28日已交报销单计18783元,交给财务室,公司以超过15天为由不给报销,并扣发了4月至6月共三个月的工资。公司还在今年4月-7月期间发出警告信,在7月10日解雇了张先生。

  张先生认为公司是单方面私自解除劳动合同,为此申请劳动仲裁向公司索要三个月的工资共7532.2元、经济补偿金5000元、误工费1704.5元及加班费7497.6元。张先生表明,自己从2006年8月16日进入公司至今年7月10日,每个星期六加班共计44天,以正常工资的1.5倍计算,加班费共计7497.6元。日前,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庭开庭审理了该案件。

  加班费已包含在报酬中

  据了解,张先生与某五金制品公司在填写的《员工申请表》中约定,张先生的工资为每月1500元包括加班费。今年3月,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也写明张先生的工资为690元加奖金(含加班费),张先生的实际每月平均工资为2322元,其中已经包括加班费。被诉人东莞某五金制品公司认为,公司不存在未支付张先生加班费的事实。考虑到自己的实际情况,申诉人张先生在庭审时也主动放弃了加班费请求。

  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庭最后裁决,该五金制品公司应支付申诉人张先生4、5、6、7月份的工资7336元,而张先生则应向公司退还其未能冲账的已借支款项共19867元,张先生提出的其他请求和公司提出的其他反诉请求仲裁庭均予以驳回。

  “像营销员、业务员这些工种主要是根据销售业绩获得提成或奖金,他们的底薪加上提成实际上已经包含了加班费,像周末去拜访客户等也不能等同于一般的加班。”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关人士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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