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就“草珊瑚”注册商标遭侵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草珊瑚”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判决被告南昌市民胡某立即停止使用并撤销域名www.江西草珊瑚.com和www.caoshanhu.net,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
2007年7月10日,南昌市民胡某在互联网上注册了www.江西草珊瑚.com和www.caoshanhu.net网络域名,还在有商业性质的域名交易网站发布销售广告。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胡某抢注并转让的行为侵犯了公司对“草珊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于8月将胡某告上法庭,要求胡某立即停止销售行为,撤销在互联网上的域名www.江西草珊瑚.com和www.caoshanhu.net,赔偿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依法认定“草珊瑚”商标为驰名商标。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草珊瑚”注册商标,符合商标法第14条规定的认定驰名商标各项条件,原告的“草珊瑚”商标应认定为驰名商标。根据相关规定,本案中,胡某的行为可以造成对“草珊瑚”驰名商标的淡化,对“草珊瑚”商标的利益造成了潜在的、可能的损害。因此胡某的行为属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