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两个字母被人注册成商标,其它企业只要一使用“AB”麻烦就大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江苏AB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状告“梦特娇”内衣销售中国总代理——广州富纳服装有限公司、生产企业——上海广诺服饰有限公司一案,判决认定两被告侵犯江苏AB集团商标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两被告不服判决,上诉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来自法国的“梦特娇”服装品牌,是国家工商局商标局首批认定的外国驰名商标之一。据被告介绍,在涉案的内衣产品的吊牌上,一半的面积突出使用了自己的“梦特娇”中英文商标及图案,只在品名中标示了“男装超柔AB羊毛内衣”,在这里“AB”字母既没有以任何特别的形式(如不同的字体或颜色)加以使用,也没有以任何近似原告商标的图形加以标识。“AB”只是为了说明制造羊毛内衣所用的工艺和材料是一种AB纱。
江苏AB集团则认为,“AB”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内衣和针织品等,江苏AB集团是该商标的专用权人,2000年9月该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而由广诺公司生产、富纳公司代理销售的“梦特娇男装AB羊毛超柔内衣”吊牌上,作为商品名称的主要部分使用了“AB”字母,与该集团注册的商标类似,误导公众,构成对该集团的商标侵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纺织行业,“AB”是指采用不同成分的纤维撵制的复合纱线,但“梦特娇”合格证吊牌上对其羊毛内衣成分所作的标注为“100%超细美丽诺羊毛”,该标注在概念上与“AB纱”有较大的差别。对于内衣所采用的原料,生产者完全可以采用叙述方式在产品成分项下进行标注,而不是在品名里标注。
广诺公司和富纳公司则认为,一审判决扩大了对“AB”这一简单英文字母组合的保护范围,故于提起上诉。
此案值得关注的意义在于,英文字母在与产品相关的标牌上应该怎么使用?像CD、QQ这些公众都明白的英文字母,能否注册成商标?法律对此应该有一个什么样的规范?这些都是相关部门应该研究的法律课题。